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日前,我市出台了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以提高医疗救助精准度。这是记者2月14日从市医保局获悉的。
四类对象列入
救助范围
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将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和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
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按照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制定的标准执行。返贫致贫人口、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按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照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此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分类设定起付标准
和救助比例
据了解,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完善门诊医疗救助政策,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三种门诊慢特病,低保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符合相关规定的苯丙酮尿症患者使用低苯丙氨酸配方膳食、肉碱及微量元素、四氢叶酸和神经递质药物、定期检测发生的费用,经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按10%的比例救助。
同时,取消大病关怀救助制度,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市域内“一站式”结算
“一窗口”办理
为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我市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巩固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同时,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
我市还将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